《金瓶梅》删节本问世了。删去字数只占全书四十分之一上下,不妨碍一般读者对它的鉴赏,而又免除它的秽亵部分可能造成的危害。
我们既要让一切可资利用的文学遗产为更多的人所占有,另一方面又要对读者负责,不能让不健康的东西通行无阻,蛊惑人心。我赞成这样的两全之道。
《金瓶梅》删节本以及一些研究著作的出版可能使人造成错觉,以为出版界对它有所偏爱。
一切被禁止的出版物初解冻时都会引起一阵小小的骚动,中外文学史上不乏这样的先例。
以社会心理来说,这很难避免。数量有限的删节本的出版原意,只是在于纠正过去出版界失之过严的一些偏差。可以删节出版,不等于向读者广为推荐。两种情况大不相同。
《金瓶梅》是中国小说发展史上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。承上启下,没有它,难以想象后来会有曹雪芹的《红楼梦》。
它是我国古代第一部个人创作的长篇小说,抑或它也同《三国》《水浒》《西游记》一样都不是纯粹的个人创作?它的作者或写定者究竟是谁?它是现实主义或自然主义,是淫书,抑是谴责性的暴露作品,或别有深刻的寓意或寄托?这些都是摆在文学史研究者前面有待解决的具体问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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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鲁迅、郑振铎、吴晗到现在,研究正在深入。学术界迄今提出小说的作者或写定者主名不下十人之多。这说明我们的研究还不够,否则是不会有这么多的推论或臆测的。
上面提到的那些论争既有考证问题,又有理论问题。不是说作者、年代、作品的成书过程搞不清楚,就不能对这部小说的杰出成就和它的严重缺陷作出科学的分析。
但是如果考证搞清楚了,我们所作的理论上的探索就会立足于更加可靠的基础之上。两类问题性质不同,而又互相关连。
刘辉同志的新著主要是考证。考证涉及史实和资料的搜集、甄别和审查,从而得出相应的结论。
就一般情况而论,一则一,二则二,周旋的余地不像理论领域那样广阔,可以众说纷纭,杂然并存。但是《金瓶梅》和一般作品不同。
第一,作者或写定者可能预见此书的秽亵部分将有损自己的名声,加以小说原是古代人所不齿的小道,因而有意戴上隐身帽,不愿人知道作品和作者的联系,长久以后人们很难追寻成书的线索;
第二,留传下来的有关记载本来就少,它们一鳞半爪散见于明代文集中,很难使人在想象中恢复它的全貌。明代文集多而且滥,卷帙有的达百卷以上,它们现在都入藏于大图书馆的善本书库,读者轻易难得一见,即使偶有机缘,也只能匆匆翻阅一过,要想利用不同版本作一校读,那更是难上之难。
当然也有研究者本人的局限。如吴晗的著名论文《金瓶梅的著者时代及其社会背景》,他依据《明史》卷九十二《兵志·马政》的记载,推论《金瓶梅》第七回所说:“朝送(廷)爷一时没钱使,还问马价银子来支使”,必定在万历十年之后,因此得出《金瓶梅》成于万历十年到三十年(1582—160年2)的结论。
根据《明史》这一段记载,得出这样的结论是合乎逻辑的。这里不存在任何差错。
问题是《明史》的这一段记载本身不准确,它诱使人得出错误的结论。因为早在嘉靖年间,明朝政府大量移用马价银的多次事实,已在《明实录》中一一登载明白,无可怀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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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次是用作内证的某些史实比较冷僻,容易使人误入歧途。如有同志从小说第五十八回,韩道国的货物“见今直抵临清钞关,缺少税钞银两”,得出结论:“到临清上税,不能早于万历二十六年。”
即小说成书不能比这更早。这是把明代早已有之的正常的临清钞关,和万历二十六年后派遣太监为税使混为一谈了。
做学术工作而偶有失误,在所难免,然而它们和正确的论证同时并存,甚至以曲绳直,这就使《金瓶梅》的一些有关史实更加真伪莫辨了。
现在让我们回到明代文集的考订上来。马泰来先生在谢肇淛《小草斋文集》中看到—篇《金瓶梅跋》,而北京图书馆所藏的稿本无此跋。
明代文人常有这样的情况,先就若干诗文汇成一集,名为某某集,后来作品积累更多,还是用同样一个名字。诗文集早年的序跋和后来的序跋并列,甚至只有早期序跋,而漏印后来的序跋。
一本书有几个不同的书名,或书名相异,书则相同。非经仔细校读,很难作出鉴别,推定它的年代。
阿英《金瓶瓶杂说》和王重民《中国善本书提要》都提到屠本畯的《山林经济籍》,一以为真,一以为假,令人莫衷一是。
刘辉同志在北京图书馆找到它的二十四卷本,又在北大图书馆见到它的不分卷本,两相对照,真相搞清,它的有关《金瓶梅》记载的真实性才又重新得到确定。
本集的几篇论文和附录在版本、资格方面提供了不少新的情况,它们必将在《金瓶梅》的论争中有利于一方而不利于另一方。这和他的主观意图未必有关。
同样的数据可以引申出大同小异或小同大异的结论。见仁见智,原是正常的事。即使是最友好的学术工作者之间,也不一定观点处处一致。
有的发而为商榷或驳正,有的同时并存,而互不指明对方的失误,这实际上同样是批评或争鸣。这两种情况在包括刘辉同志和我在内的同行当中都有存在,而且不会很快取得一致。
只有经过长期的争论才能使分歧逐渐缩小,这是文学史研究获得进展的正常途径。际此刘辉同志的新著出版在即,乐于遵命赘数语如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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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作者单位:浙江大学文章源自金瓶梅网www.jinpm.cn金瓶梅网-http://www.jinpm.cn/31090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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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获授权发表,原文刊于《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》,1994年第4期。后收入《徐朔方、孙秋克<金瓶梅>研究精选集》,2015,台湾学生书局有限公司出版。转发请注明。文章源自金瓶梅网www.jinpm.cn金瓶梅网-http://www.jinpm.cn/31090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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